关于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汇报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光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快速发展,还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要转变思维,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的价值和特点,结合当前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实践情况,注重提炼规则,提高质量,突出新时代检察特色、强化宣传学习和应用、加快建立数据库、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组织法》予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一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距离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过去九年时间,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光要推进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快速发展,还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特点
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我们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以及特点。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具有补充性、指导性、规范性、复杂性,是社会发展也是司法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补充性
当前我国由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法律在适用中的冲突不断在增加,且有限的法律法规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问题,虽然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不断地修改法律,颁布司法解释,但是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需要经验积累,需要时间进行,不会一蹴而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指导性案例有效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随着国际关系的交流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开始相互交融,相互借鉴和参考已经成为司法趋势,类似于英美法判例制度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成文法有着重要的弥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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