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2篇)
2022-09-24 09:15:22 131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2篇)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责任担当意识、争先领先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主业,根据《江苏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管理权限

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二、考核管理内容

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xx分)、质量效率(xx分)、工作态度(xx分)、作风纪律(xx分)四个部分。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

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本办法为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

三、考核管理规定

(一)工作业绩(xx分)

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

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xx分)

(1)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以全院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xx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x个百分点,加x分;每低x个百分点,扣x分。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x.x确定。

(2)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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