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0-27 11:56:03 356

中共XX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综合运用好“四种形态”,进一步增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工作在市纪委监委会领导下进行,主要由各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统称“承办室”)。各承办室每季度要对谈话函询工作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及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向执纪监督专题会议进行汇报或书面报告。

第三条  谈话函询工作遵循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快速处置、积极稳妥的原则,引导被反映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让其感受到组织上的信任和关怀。

第四条  采取谈话函询处置的主要情形:经执纪监督专题会议集体研判为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经初核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问题线索;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事项。

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函询,应当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谈话函询方式主要包括提醒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三种,各承办室应当明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确定为提醒谈话的,要明确主谈人和参加人。

谈话对象为县(市、区)党委班子成员,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由市纪委书记主谈、分管承办室的副书记参加,视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对象为县(市、区)政府副职,人大、政协副职,市直各部门副职以及市纪委各派驻机构负责人的,由市纪委副书记主谈、承办室主任参加。

谈话对象为其他市管干部,由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或承办室主任主谈、承办室相关人员参加。

谈话对象为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市管干部的,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谈话对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办室要将《委托谈话通知书》以市纪委办公厅名义向受委托人发函,并附问题线索复印件(应遮盖反映人的有关信息)。委托谈话结束后,由受委托人向承办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谈话函询前,承办室要周密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分析谈话函询对象的一贯表现、工作经历、岗位特点、时间节点以及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细致梳理反映的问题,研究谈话函询具体内容,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外围摸排了解。

对提醒谈话的,承办室应起草谈话方案(内容应包含安全防范等)、《关于做好谈话准备通知》,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以市纪委办公厅名义通知谈话对象。

对书面函询的,承办室应起草《关于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的函》,该函一式两份,以市纪委办公厅名义一份送达被函询人,一份送达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谈话函询时,应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并告知不如实讲清问题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对提醒谈话的,在谈话时,承办室要安排好记录人员做好谈话记录;在谈话后,承办室应将反映问题清单交谈话对象,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且由本人签字。

在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含糊其辞、故意回避,或是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承办室应当按照委领导安排再次谈话或按有关规定转初核处理。再次谈话不必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对书面说明不全面、不清楚的,承办室应区别情况要求谈话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如仍然说不明、讲不清,不按要求整改的,经委领导同意后转初核处理。

第九条  对书面函询的,承办室应当要求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函询对象可直接回复。

对函询回复不全面、不清楚的,承办室应区别情况要求函询对象重新说明,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如仍然说不明、讲不清,不按要求整改的,经委领导同意后转初核处理。

第十条  谈话函询后,承办室应就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将反映问题说清楚,是否与谈话记录内容相互印证,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写出《关于对×单位×职务×××有关问题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情况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承办室应尽快落实所提出的处置意见。

对予以了结的,承办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以本室名义通过《谈话函询了结通知书》形式向谈话函询对象进行书面反馈。

对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或者转初核的,承办室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按处置意见办结后,承办室应当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1.及时将谈话函询对象承认的情况、否认的情况、收到书面说明材料的情况、予以采信的情况以及了结的书面反馈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情况活页册。

2.在3日内将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系统。

3.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办结谈话函询人员名单、谈话时间、主谈人和处置意见的情况汇总后,反馈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统计汇总后定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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