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新区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调研与思考报告
设施农业是践行大食物观、培育现代农业新质生产力,推动xx农业现代化、农业提质增效,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的突破口,也是增强超大城市安全韧性、服务市民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也日益凸显。xx新区作为首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xx现代设施农业片区的重要承载地,以及承载着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区域,如何在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加、资源要素紧缩、市场需求结构转变的新形势下,破解设施农业用地供需问题,稳步推进现代设施农业绿色高效发展、打造农业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xx样板”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设施农业用地内涵及相关政策梳理
设施农业用地是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简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政府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演变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关注与支持。从国家层面看,20xx年,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不断发展,20xx年,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类型和分类管理规定,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并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加强了设施农用地的服务与监管。20xx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之后,为更好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20xx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将“设施农用地”调整为“设施农业用地”。该文件注重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强调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现实需求,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允许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不用落实占补平衡,也不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提供了较大的自主权。同时,考虑全国各地的差异,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作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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