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县级)
2020-02-29 16:43:07 270

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县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xx,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

 县政府领导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协调、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抓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人

 1.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任。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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