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xx号)、《xx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财农〔20xx〕xxx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专项资金,审核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指导县(市)区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组织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结合国家和省、市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实施项目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县(市)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竞争立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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