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区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做好烈属和军属及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x党退役军人办发〔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维护军人荣誉
第二条 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春节”“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日、国家公祭日等时机,广泛开展以尊崇军人、热爱国防、拥军优属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政策,大力宣传现役军官和退役军人典型事迹。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褒扬彰显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每x年评选一批“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退役军人创业致富典型”“最美兵爸兵妈”,奖励标准每人xxxx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举行迎送仪式。军人退出现役,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行欢迎仪式,对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统一悬挂光荣牌。对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荣誉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并慰问,慰问标准分别是xxxx元、xxxx元、xxxx元;对获得荣誉称号者,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xxxx元;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xxxxx元。
第四条 组织走访慰问。县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利用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或重要纪念日,对军烈属、功臣模范、生活困难和建档立卡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慰问标准每人xxx-xxxx元,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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