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议事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类会议制度,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市政府党组会议
(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二)市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市政府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三)市政府党组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组织召开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研究部署市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加强市政府班子建设及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有关事项;研究部署政府自身建设有关工作;审定需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需由市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提出,涉及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有关学习教育活动等需提交市政府党组会学习、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提交党组副书记核报党组书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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